保護海港條例|政府調整修例建議 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再加3個類別等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6/20 20:34

最後更新: 2024/06/20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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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經公眾諮詢後,再調整部分修例建議,包括在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加入3個新類別,以及為非永久性填海項目加入最多7年的總時限等。

發展局去年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所有海港內大型填海將繼續受「不可填海推定」(推頂)和「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門檻約束,並訂明機制規定什麼情況下才可推翻「推定」,包括引入新的法定程序讓公眾就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提出意見 ,以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公眾意見後決定項目是否符合測試以推翻「推定」;同時將海港改善工程以法定清單形式臚列,如屬清單列舉的類別、填海有關的面積不超過0.8 公頃,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可獲豁免於「推定」;此外如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而任何時期填海有關的面積和工程工期均不超過3公頃及3年,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 可獲豁免於「推定」。

發展局指,參與意見調查的受訪者普遍贊同整體方案或不持異議,大部分受訪者同意《條例》所訂的「推定」應繼續適用於海港內大型填海,以盡量減少非必要的發展。另一方面,調查亦得出「推定」不應一刀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填海,以免窒礙推展一些小規模改善工程的大致共識。

不過因應公眾參與活動的建議,局方建議,將三個新類別加入原先擬議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分別為斜道;作船隻維修用途的吊架、吊機及停放地;以及消浪裝置,合共涵蓋14類構築物、設施或裝置,認為可更全面地涵蓋能提升海濱暢達性、優化海濱地帶和強化海港功能的設施。而個別工程項目即使屬於清單所列類別,亦須進行適當的公眾諮詢,並得到當局許可才可獲豁免於「推定」。財政司司長會就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是否獲豁免於「推定」作出決定,其中一個條件是填海相關的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

對於有意見關注到豁免機制會否被濫用,例如大型填海可能被人為分拆成多個項目進行,從而規避大型填海須符合推翻「推定」的嚴格要求。當局建議,明文訂明財政司司長在豁免機制下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進行擬議填海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以及整體考慮擬議填海及先前已獲批豁免的其他填海之間的關係,以及這些填海對海港所帶來的影響,以決定豁免擬議填海是否合理。

至於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政府原建議每期非永久性填海不得超過三年,但並無規限同一填海項目的總期數,這或令長時間進行連串期數的非永久性填海亦可符合豁免資格。當局指,為清晰起見,並確保非永久性填海須在合理時間內竣工,建議把每項合資格獲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不論該項目的期數為何的總時限收緊至最多七年。

有意見認為,如有充分理據支持,工期應有延長的彈性以應付難以預見的工程情況,發展局稱,同意引入彈性但只容許有限度延長,建議在上述的時限之外,容許填海倡議人可向財政司司長申請延長時限一次,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如非永久性填海無法在財政司司長批出的豁免期,或延長豁免期內完成,獲批的豁免將告無效,而填海倡議人須因應司長按當時情況作出的指示進行善後工作。當局也會引入行政措施,要求填海倡議人每年提交進度報告,亦加強填海工程進度的監管,並盡早知悉問題和作出介入。

就大型填海,當局指,會把規範大型填海的機制寫入《條例》,包括要求擬備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推翻 「推定」的評估資料、展示這些評估資料供公眾透過法定程序提出意見,以及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評估資料和公眾意見後決定是否信納「推定」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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